法規名稱: 礦場安全法臺灣省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9年7月3日

條文關聯

  礦務局派員檢查礦場安全設施時,得調閱各種有關之安全紀錄,礦場安
  全設施不合規定者,應限期令其改善,未於限期內改善者,得令其停止
  全部或局部工作或禁用機件。
  未依規定遴用礦場安全督察員、礦場安全管理員或指定礦場安全主管及
  礦場負責人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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