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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99年6月15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七條
義務人依其經濟狀況或因天災、事變致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無法一次完 納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者,行政執行處於徵得移送機關同意後,得酌情 核准其分期繳納。經核准分期繳納,而未依限繳納者,行政執行處得廢 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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