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99年6月15日

條文關聯

  義務人依其經濟狀況或因天災、事變致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無法一次完
  納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者,行政執行處於徵得移送機關同意後,得酌情
  核准其分期繳納。經核准分期繳納,而未依限繳納者,行政執行處得廢
  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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