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7月26日

條文關聯

兄弟同時接獲動員、臨時召集令時,得協議推定一名負擔家庭生計主要責
任,依兵役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二目規定申請緩召;無法協議而
均申請時,得依軍事需要之專長擇一核准之;其在申請期間,得准予延期
入營。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