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拘留所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1年11月02日

條文關聯

  拘留人犯不得有左列行為:
  一、吸煙。
  二、飲酒。
  三、喧嘩。
  四、隨地吐唾。
  五、口角爭鬥。
  六、其他妨礙秩序之舉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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