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護照有新字或特字戳記,經查明在當地合法居留者,得換發效期五年 以下之護照,並移註新字或特字戳記。 遺失前項護照申請補發者,應併檢附當地警察機關出具之遺失報案證明文 件。但當地警察機關尚未發給或不發給者,得以遺失護照說明書代替。補 發之護照效期以三年為限,並移註新字或特字戳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