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3月5日

條文關聯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或致身心障礙者,或在保險有效期間受傷或
患病,因治療尚未終止或無法確定其身心障礙等級,而於保險失效後一年
內,因同一原因傷劇,經國軍醫院檢定為身心障礙或死亡者,由後備指揮
部檢附相關文件及證明資料,送承保機構辦理。
〔立法理由〕
將所定「殘廢」、「殘等」、「成殘」之用語,分別修正為「致身心障礙
」、「身心障礙等級」及「為身心障礙」,修正理由同修正條文第六條之
說明。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