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或致身心障礙者,或在保險有效期間受傷或 患病,因治療尚未終止或無法確定其身心障礙等級,而於保險失效後一年 內,因同一原因傷劇,經國軍醫院檢定為身心障礙或死亡者,由後備指揮 部檢附相關文件及證明資料,送承保機構辦理。
將所定「殘廢」、「殘等」、「成殘」之用語,分別修正為「致身心障礙 」、「身心障礙等級」及「為身心障礙」,修正理由同修正條文第六條之 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