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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庫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5月15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七條(兌付地區)
國庫支票得指定兌付地區,由各該地區內之各國庫代理機關兌付之。 前項兌付地區之範圍,由財政部定之,並載明於國庫支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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