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細則除第九條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一百零四年一 月一日施行。 本細則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三月二十二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十二年三 月二十二日施行。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一百十二年二月十五日修正公布之菸害防制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 之,本次修正條文於同日施行,俾與菸害防制法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 一致,爰增列第二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