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條文關聯

學校之合併,分下列三類:
一、存續合併:合併後原各校僅一校存續,其他學校變更為存續學校之一
    部分、分部或分校。
二、新設合併:合併後原各校均消滅,成立為另一所新設學校,並另定新
    校名。
三、改隸合併:學校法人將其他學校法人所設私立學校,改隸為其所屬私
    立學校,或高級中等學校、私立國民中學、私立國民中小學及私立國
    民小學改隸為師資培育之大學附屬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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