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保安處分執行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2月18日

條文關聯

保安處分處所,對於釋放之受處分人,確無衣類旅費者,應酌給相當衣類
及費用,其因重病請求容留繼續醫治者,應予准許,並應通知其最近親屬
、家屬或其他適當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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