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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度量衡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1月21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七條
法定度量衡器經型式認證認可者,應發給認可證書,並公告之。 型式認證證書有效期間屆滿六個月前,原申請人或其繼受人得向度量衡 專責機關申請重新審查換發認可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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