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度量衡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1月21日

條文關聯

  法定度量衡器經型式認證認可者,應發給認可證書,並公告之。
  型式認證證書有效期間屆滿六個月前,原申請人或其繼受人得向度量衡
  專責機關申請重新審查換發認可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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