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貿易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輸出入戰略性高科技貨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未經許可,輸往管制地區。
二、經核發輸入證明文件後,未經許可,於輸入前轉往管制地區。
三、輸入後,未經許可,擅自變更原申報用途或最終使用人,供作生產、
    發展核子、生化、飛彈等軍事武器之用。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
業務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前項之
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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