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條文關聯

狹路標誌「警 7」,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注意路面狹窄情況,遇有來車應
予減速避讓。設於雙車道路面寬度縮減為六公尺以下路段起點前方。
本標誌設於狹路綿長路段,標誌下緣應設置附牌,說明狹路長度。標準型
附牌圖例如左: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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