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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田水利會人事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月20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七條
農田水利會再任人員所具任用資格高於所擬任職務最低職級時,依該職務 所列範圍內原職級任用;並以所列最高職級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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