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會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2月3日

條文關聯

農會總幹事及聘雇人員均為專任,不得兼營工商業或兼任公私團體任何有
給職務或各級民意代表。如有競選公職,一經當選就職,視同辭職,予以
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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