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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會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2月3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七條
農會總幹事及聘雇人員均為專任,不得兼營工商業或兼任公私團體任何有 給職務或各級民意代表。如有競選公職,一經當選就職,視同辭職,予以 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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