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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漁會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2月3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七條
漁會總幹事以外之聘任職員,由總幹事就漁會統一考試合格人員中聘任並 指揮、監督。 前項聘任職員,應由中央主管機關督導全國漁會統一考訓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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