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工業用機器人危害預防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2月14日

條文關聯

雇主使工作者從事教導相關作業前,應確認下列事項,如發現有異常時,
應即改善並採取必要措施:
一、外部電纜線之被覆或外套管有無損傷。
二、操作機之動作有無異常。
三、控制裝置及緊急停止裝置之機能是否正常。
四、空氣或油有無由配管漏洩。
前項第一款之確認作業應於停止運轉後實施;第二款及第三款之確認作業
應於可動範圍外側實施。
〔立法理由〕
鑑於一百零二年七月三日修正公布之職業安全衛生法已擴大保障工作者之
安全及健康,並於該法第二條明定工作者,係指勞工、自營作業者及其他
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考量操作、檢查、修理機
器人之人員並不限於勞工,為擴大保障範圍,爰將「勞工」修正為「工作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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