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8月26日

條文關聯

雇主申請聘僱第二類外國人時,於申請日前二年內,有資遣或解僱本國勞
工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比例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不予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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