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安泰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業務操作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8月06日

條文關聯

  客戶提供之證券擔保品應保證權利之完整,有權利瑕疵、法律上爭議、
  喪失信用交易資格或停止買賣等不適格事由者,本公司於依第二十四條
  計算擔保比率時,應扣除該種證券,並即通知客戶於通知送達之日起三
  個營業日內,以相等抵繳價值之適格擔保品更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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