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戶提供之證券擔保品應保證權利之完整,有權利瑕疵、法律上爭議、 喪失信用交易資格或停止買賣等不適格事由者,本公司於依第二十四條 計算擔保比率時,應扣除該種證券,並即通知客戶於通知送達之日起三 個營業日內,以相等抵繳價值之適格擔保品更換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