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立法委員行為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1月25日

條文關聯

  立法院紀律委員會應每月定期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處理
  下列事項:
  一、院會主席裁示交付之懲戒案件。
  二、院會議決交付之懲戒案件。
  三、委員會主席裁決移送院會議決交付之懲戒案件。
  紀律委員會召集委員或委員不依前項規定開會處理懲戒案件者,應停止
  其出席院會四次;本項之處分,報告院會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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