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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證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2月8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七條
民間公證人事務所,以聲請設立者為負責公證人,對其業務及事務所人員 負督導責任;二以上民間公證人聯合聲請設立者,應以其中一人為負責公 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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