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事閱卷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4月12日

條文關聯

閱卷室承辦人員於聲請人閱卷完畢後,應速將卷宗、證物及閱卷聲請書送
還承辦書記官;書記官經點收無誤後,應在閱卷登記簿或清單簽收。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