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市庫集中支付作業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5月31日

條文關聯

  各種憑單及附件編號後,應核對左列事項:
  一、簽證人員印鑑是否相符。
  二、憑單編製是否符合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二條規定。
  三、有無第三十二條規定情事。
  四、待追查損失庫款之重新列付,應以支付處簽具之會計憑證所列實際
      發生損失款額為依據。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