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種憑單及附件編號後,應核對左列事項: 一、簽證人員印鑑是否相符。 二、憑單編製是否符合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二條規定。 三、有無第三十二條規定情事。 四、待追查損失庫款之重新列付,應以支付處簽具之會計憑證所列實際 發生損失款額為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