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4月30日

條文關聯

  抽水機之操作控制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使用自動或遙控設備操作抽水機時,應按抽水機型式及其安裝情形
      裝設左列設備:
  (一)滿水檢查設備。
  (二)水流檢查設備。
  (三)壓力指示設備。
  (四)在起動、水封、冷卻及潤滑等用水配管必要地點設置電磁閥。
  (五)在出水管制水閥設極限開關及安全裝置。
  二、抽水量之控制應視實際情形將抽水機之操作臺數、轉速或制水閥開
      關等各項中之一項或數項同時併用。
  三、抽水機應設有適當之保護電驛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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