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殯葬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8月10日

條文關聯

殯葬服務業者拒絕、規避或妨礙殯葬處之查核及評鑑,經限期改善,屆期
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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