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廢棄物處理廠場進場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

條文關聯

焚化廠灰渣應依下列規定清除:
一、灰渣事先應予適當調濕後,始得裝入灰渣卡車清除。
二、灰渣卡車車斗未裝設頂蓋者,應加蓋帆布或防塵網。
三、灰渣卡車離開焚化廠前,應先檢查防漏、防塵設備是否固定完善。
四、灰渣卡車應二車以上共同行動並互相照應支援。
五、進入掩埋場後應依掩埋場人員指揮,傾卸於指定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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