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教人員申請結婚或喪葬互助,應於事故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申請,逾
期以棄權論。但因不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而逾期者,不在此限。
申請眷屬喪葬互助補助,如該眷屬係大陸地區之眷屬,其申請期限為六
個月,其所附大陸地區出具之死亡證明書,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
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依法停職或留職停薪人員,在停職與留職停薪期間發生本辦法規定請領
互助事項者,得於復職或起薪後三個月內向服務機關學校申請補發,其
數額應依各情事發生時規定基準計算之。
應徵入伍服役期間,互助人本人結婚或其眷屬發生喪葬情事或遇有重大
災害者,得隨時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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