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市庫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7月07日

條文關聯

  市庫代理機關或代辦機關收到支出收回書及應繳回之款項,經核對相符
  後,應於支出收回書加蓋收訖日戳及收款人印章。
  本府財政處收到前項支出收回書後,應為增加原支出機關當年度歲出分
  配預算餘額或其他支付法案款項餘額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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