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1525
人,瀏覽人次:
894566860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桃園縣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9月21日
條文關聯
第27條
未經許可擅自挖掘者,處罰鍰新台幣十萬元,經通知限期改善,而逾期未 改善或改善仍不符規定者,得連續處罰。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