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0日

條文關聯

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之雜項執照免辦理施工勘驗,並在一定工程造價標準
以下,免由建築師設計、監造或營造業承造者,由廣告物申請人負施工安
全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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