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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桃園縣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0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七條
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之雜項執照免辦理施工勘驗,並在一定工程造價標準 以下,免由建築師設計、監造或營造業承造者,由廣告物申請人負施工安 全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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