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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桃園市市區道路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8月13日
條文關聯
第27條
市區道路兩旁建築物依法留設之騎樓及無遮簷人行道,應由該建築物所有 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負管理維護之責,不得有擅自圍堵、與鄰接地平面 不齊平,或鋪面防滑性不足、脫落、破損等影響通行或安全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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