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市市區道路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8月13日

條文關聯

市區道路兩旁建築物依法留設之騎樓及無遮簷人行道,應由該建築物所有
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負管理維護之責,不得有擅自圍堵、與鄰接地平面
不齊平,或鋪面防滑性不足、脫落、破損等影響通行或安全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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