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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苗栗縣村里民大會暨基層建設座談會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21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七條
基層建設座談會之結論,村(里)辦公處應於會後七日內彙整,報請鄉 (鎮、市)公所函轉有關機關(構)參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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