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苗栗縣村里民大會暨基層建設座談會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21日

條文關聯

  基層建設座談會之結論,村(里)辦公處應於會後七日內彙整,報請鄉
  (鎮、市)公所函轉有關機關(構)參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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