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經管使用之公用財產,如全部或部分不需要使用 或機關裁併、撤銷或無保留公用必要者,應報經本府核准,依其性質指 定有關機關接管;其因機關改組者,移交新成立機關管理。 前項接管之財產為不動產者,應辦理管理機關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