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議會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6月13日

條文關聯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一人;秘書長承議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
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副秘書長襄助秘書長處理本會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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