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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南市義勇人員福利互助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9月17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七條
各項互助金申請人有冒領、重領或偽造、變造證件、單據等情事,已發 之互助金應予追回,有關人員循私舞弊情事者,應予懲處,涉及刑事責 任者,並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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