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義勇人員福利互助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9月17日

條文關聯

  各項互助金申請人有冒領、重領或偽造、變造證件、單據等情事,已發
  之互助金應予追回,有關人員循私舞弊情事者,應予懲處,涉及刑事責
  任者,並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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