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7月12日

條文關聯

建築工程完竣後,起造人或承造人應將工地臨時棚屋、安全圍籬與鷹架拆
除修復損壞之道路、水溝及其他公共設施並清理現場環境完畢後,始得申
請使用執照。私設通路部分或基地內通路,路面應舖設完成。但因管線施
工,得僅完成可供通行之路基。
前項公共設施、公有建築物之修復,起造人或承造人得以繳納代金方式由
各相關主管機關辦理修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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