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土資場或目的事業處理場所營運許可期限屆滿或無繼續經營之意願者,應
依該場址之土地使用管制規定提送整復計畫書一式十份向主管機關申請終
止營運,其內容包含: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證明文件。
三、營運許可文件。
四、經專業技師簽證之土資場或目的事業處理場所現況實測地形圖及照片
    。
五、當月營運月報表或處理紀錄表等相關文件資料。
六、賸餘堆置容量計算書及賸餘土石方處理說明。
前項整復計畫應於主管機關核准後六個月內辦理完成並函報主管機關。
經主管機關會同相關機關現場會勘審查合格,或自行完成改善缺失經主管
機關審查合格,由主管機關廢止土資場營運許可,並將營運保證金一次無
息退還;審查不合格者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主管機關得動用營運
保證金辦理改善。營運保證金於所有缺失改善完成後,有賸餘款時,一次
無息退還;有不足,應向土資場業者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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