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容處理場所之原始紀錄應建檔保存,以供查核,並填報主管機關下列 報表: 一、收容處理場所營運月報表。 二、轉運再利用月報表。 三、處理月報表。 四、收容處理同意書月報表。 前項報表應於次月五日前,逐筆登載於內政部營建署及主管機關指定之 網站,並報主管機關備查。其有處理其他縣市營建餘土者,亦應副知各 該縣(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