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縣市庫支票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2月01日

條文關聯

  財政局收到縣市庫支票換發申請書,經查明無訛後,應換發以原受款人
  為受款人之支票。其係由執票申請換發者,如原受款人業已死亡或事實
  上確無法覓得原受款人時,得具備財政局認可以保證人後,換發以執票
  人為受款之支票。
  財政局於換票發支票後,應在原付款憑單第一聯註明換發之支票號碼,
  加蓋換發日戳,登入縣市庫支票補發換發登記簿後,將原支票註銷作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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