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7年11月16日

條文關聯

募集普通公司債之承銷案件得全數或部分採洽商銷售方式辦理,並依第二
十七條規定訂定承銷價格。
發行認購(售)權證之承銷案件應全數採洽商銷售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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