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職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85年08月28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修正前已任職本處之職員,於本辦法修正後命令退休者,仍依原
  規定辦理,不受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連續在本處工作五年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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