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苗栗縣辦理公共工程建築改良物拆遷補償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2月28日

條文關聯

  合法營業用建物全部或部分拆除致停止營業或營業規模縮小者,其營業
  損失,依建築改良物徵收營業損失補償基準辦理計算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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