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核准專任運動教練兼職後,發現所填申請事項、內容虛偽不實,或有 前條各款所列情事時,應撤銷或廢止其核准。
一、本條新增。 二、學校核准專任運動教練從事兼職後,如發現申請內容有虛偽不實或有 應不予核准之情形而誤核准時,應有相關監督機制,爰明定學校撤銷 或廢止其核准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