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7月18日

條文關聯

學校核准專任運動教練兼職後,發現所填申請事項、內容虛偽不實,或有
前條各款所列情事時,應撤銷或廢止其核准。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學校核准專任運動教練從事兼職後,如發現申請內容有虛偽不實或有
    應不予核准之情形而誤核准時,應有相關監督機制,爰明定學校撤銷
    或廢止其核准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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