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主刑、從刑、定執行刑、緩刑、易刑處分、保安處分及沒收事項,應 分別表決之。 前項科刑事項屬得由國民法官法庭審酌裁量之決定者,如因意見歧異,而 未達包含國民法官及法官雙方意見在內之過半數意見之情形,得以本法第 八十三條第四項所定方式決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