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礦場安全法臺灣省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9年7月3日

條文關聯

  礦場安全諮議委員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由礦務局聘請學者專家、
  礦業權者代表、礦工及礦場安全管理人員代表兼任,並指定委員一人為
  主任委員,任期均為二年,並置執行秘書一人、幹事二人,由礦務局派
  兼。
  委員會每年開會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其
  必要費用,由礦務局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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