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場安全諮議委員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由礦務局聘請學者專家、 礦業權者代表、礦工及礦場安全管理人員代表兼任,並指定委員一人為 主任委員,任期均為二年,並置執行秘書一人、幹事二人,由礦務局派 兼。 委員會每年開會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其 必要費用,由礦務局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