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0月7日

條文關聯

廠房附屬空間設置面積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辦公室(含守衛室、接待室及會議室)及研究室之合計面積不得超過
    作業廠房面積五分之一。
二、作業廠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工廠,得附設單身員工宿舍,其
    合計面積不得超過作業廠房面積三分之一。
三、員工餐廳(含廚房)及其他相關勞工福利設施之合計面積不得超過作
    業廠房面積四分之一。
前項附屬空間合計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作業廠房面積之五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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