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刑之加重、減輕或免除事項,均應依本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科刑評議 之表決方式決之。 法定刑之加重、減輕或免除,屬依法得審酌之事項者,宜先表決有無加重 、減輕事由,再表決是否依法加重、減輕。 關於是否依法加重、減輕或免除,如因意見歧異,而未達包含國民法官及 法官雙方意見在內之過半數意見之情形,得以本法第八十三條第四項所定 方式決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