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9月21日

條文關聯

關於刑之加重、減輕或免除事項,均應依本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科刑評議
之表決方式決之。
法定刑之加重、減輕或免除,屬依法得審酌之事項者,宜先表決有無加重
、減輕事由,再表決是否依法加重、減輕。
關於是否依法加重、減輕或免除,如因意見歧異,而未達包含國民法官及
法官雙方意見在內之過半數意見之情形,得以本法第八十三條第四項所定
方式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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