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執行法
時間: 中華民國99年2月3日

條文關聯

  前條所稱之間接強制方法如下:
  一、代履行。
  二、怠金。
  前條所稱之直接強制方法如下:
  一、扣留、收取交付、解除占有、處置、使用或限制使用動產、不動產
      。
  二、進入、封閉、拆除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
  三、收繳、註銷證照。
  四、斷絕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
  五、其他以實力直接實現與履行義務同一內容狀態之方法。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