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警察職權行使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4月27日

條文關聯

  警察為制止或排除現行危害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個人生命、身體、自
  由、名譽或財產之行為或事實狀況,得行使本法規定之職權或採取其他
  必要之措施。
  警察依前項規定,行使職權或採取措施,以其他機關就該危害無法或不
  能即時制止或排除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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