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7月26日

條文關聯

養子依兵役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申請緩召,以依民法辦理收養
,並經戶籍登記者為限。
前項緩召之申請,應依國防部公告期限,檢具必要證件,向戶籍地鄉(鎮
、市、區)公所為之,陳報直轄市、縣(市)政府,轉送國防部所屬權責
單位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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